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购销电子系统交收规则(试行)
为保障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协议的业务约定,制订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依据交收规则组织、管理货物交收,交易双方及指定交收仓库均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 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实物交收指购销双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货物与货款所有权交换,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购销双方也可以共同选定约定方式进行货物交收。
第三条 各品种交收条件与交收日期、货物最小交收量、交收增量,均以系统公告及购销电子合同约定为准。
交收量必须大于等于最小交收量。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最小交收量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中心根据交易需要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的交易活动。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货物状态进行检验,配合办理货物交收;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 交收阶段的入库与出库
第五条 供方货物应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将货物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前,供方应填写《入库申请书》。
第六条 供方应确保《入库申请书》的内容与实际入库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等情况相符。
第七条 交收仓库收到《入库中请书》并确认库容后,向供方发出《入库通知书》,供方凭《入库通知书》办理入库。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负责货物核验时,若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核验而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货物到库验收时,供方应到仓库监收,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九条 交收仓库负责对入库货物实施验收。初验结果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入库∶
1. 初验结果与前期申报有明显差异;
2. 货权人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包装与申请表不一致;
3. 其它不符合交收要求的情况;
初验时对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形成的破损、污染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 货物入库完成检验后,交收仓库根据初检结果和供方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填写《存货凭证》,签字盖章后交供方签字。
在购销电子系统中申报交收前,供方将《存货凭证》原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交本中心确认。
供方通过自己的购销电子系统客户端提交仓单注册申请,本中心审核与后,生成《注册仓单》。《注册仓单》方可进行交收申报,用于实物交收。
交易系统根据卖方提交的《注册仓单》,生成《提货单》。
第十一条 购销双方均同意使用未经注册的仓单进行交收,或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则交易双方应于合同既定交收日将书面协议报本中心备案。经本中心同意后所有交收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中心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买方交易商应自交收日起3 个工作日内确认货物质量;5个工作日内(均含交收日)凭提货单到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提货装车时,买方须在现场监督验货。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货物已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
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垫付,复检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复检结果符合购销合同约定标准的,复检费由买方交易商负担,买方应接收货物;反之,复检费由卖方交易商负担,卖方构成交收违约。
第十四条 《提货单》生成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如管理费、仓储费等,由卖方负担,《提货单》生成之后(含生成当天)所发生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交易商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包括正常交收和未完成交易而自行出库的,均应交纳管理费和仓储费。
第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商自行依法申报、缴纳并开具发票。
(三) 交收流程管理与资金划转
第十七条 提前交收申报
(一)交收申报(适用于提前交收,到期交收不需申报)交收申报时间∶ 每个交易日开市时间即可申报。集中申报时间五分钟,即闭市后5分钟 20∶30∶00-20∶35∶00。未达成匹配仍需交收的,须次日重新申报。
(二)提前交收申报要求
需要提前进行交收的买方,必须先将货款补至全款的100%,方可进行申报;申报时在当日20:30前通过客户端交收申报系统提交交收仓库、货物名称、品质等信息;收到交收通知后,买方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提货人信息、提货数量、仓库或提货点等以提货申请的形式报至本中心。
交收配货成功后,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将按结算规则约定,在到期日冻结全部货款。逾期未补足货款的,视为违约。
提前交收的,按照提交申报当天(配货成功)的结算价为交收价结算交收价差,并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八条 到期交收要求
(一)在约定交收月到期交收的,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将按结算规则约定,依据距交收日的时间,分别冻结应付货款的 50%、100%,详细情况参照各品种的具体规定。
到期交收以指定交收日前10个或5个(视各品种具体规定)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值为交收价结算交收价差,并进行资金划转。
某品种合同的指定交收日前5个交易日内,所有交易商均不得发出新订货。
指定交收日内,符合交收规则的交易商正常进入交收阶段,不符合的,由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对所持订货进行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处理。
第十九条 交收结算与调整
1. 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为∶
(交收价±升贴水)× 交收数量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2. 交收价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买交收价差=(交收价-买成交价)*数量/(1+税率)
卖交收价差=(卖成交价-交收价)*数量/(1+税率)
目前暂不计税,须计税时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交收流程管理
(一)提前交收申报或到期进入交收阶段。
(二)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进行交收配货。
(三)交收系统根据卖方提交的《注册仓单》生成《提货单》。
(四)买方提货∶
(1)买方应在《提货单》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到仓库验货,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货。逾期未提货视为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并委托仓库代保管。
(2)提货人应携带加盖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和提货单原件提货。
(3)货物出库后,应办理仓单注销。
(4)买方提货当日解冻卖方履约金、划转货款。
(四)协议交收
第二十一条 协议交收指购销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并向本中心申请获批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互易货权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购销双方自行协商不经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匹配,或在系统匹配成功后协商,向本中心申请协议交收,经本中心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二十三条 协议交收的购销双方应书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请,交收部将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批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必须持有同一交易品种购销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货物的订货量;交收货物的价格、质量、规格、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五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购销双方无权申请撤销∶此时,购销系统冻结以当日结算价计价货款的 20%作为交收履约金。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按照货物购销电子合同的规定向协议交收的交易商收取交收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购销双方自行结算并办理钱款与单据交付,本中心不再参与。双方如有纠纷,本中心仅参与斡旋双方之协商谈判。
(五)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处理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补齐足额货款的,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供货质量、数量与约定不符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 应交货物数量 - 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货款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货款金额 = 应交货款 - 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1. 申请提前交收的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足额货款的,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将终止买方违约购销合同的履行,并将买方违约货款金额 20%作为违约金划转至卖方账户。
2.若购销双方都违约的,本中心将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程序,并进行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争议,本中心不能调解解决或双方不能协商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修改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