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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购销电子系统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线上交易行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 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所有参与购销电子系统交易活动主体,包括交易商、相关服务主体、合作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购销电子系统,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网络技术,组织购销双方进行商品现货的挂牌交易,并提供交易、信息、物流、仓储等相关服务;依据购销双方的特别授权对线上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结算、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保障合同实际履行,处理各种违规违约行为。

本中心有权并有责任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依法配合国家公权力机关调查。

第三条 参与购销电子交易的各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货挂牌交易。

 

(二)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大宗商品"指可进入流通领域,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活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第五条 "交易"指购销双方通过互联网进入购销电子系统,购买或出售货物,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货物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六条 "交易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审核批准取得交易资格的、有购销需求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人。交易商应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包括各类经销商、购销商。

第七条 "交易品种"指在购销电子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可以进行购买或出售的货物种类。

第八条 "购销合同"指购销双方据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购销标的的名称、价格(本系统内所有合同价格,均为含税价)、数量、质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时间、价款、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各方认可,交易商在系统内的指令是购销合同的重要部分,认可购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现货交易"是指购销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购销合同进行交易的行为;交易生成购销合同后,买卖交易商通过交收申报的方式可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现货交易模式下,购销合同可以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了结或中断购销行为以使交易商保持履约能力或解除履约责任;可以自行选择交收时间; 可以在约定的交收月集中交收。

第十条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购销合同约定,对交易商货款、履约金、合同预付款、出售收入、交易服务费等款项 ,进行价差计算、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十一条 "交收"指购销双方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和交收业务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指根据交易需要,经购销电子系统约定的,或购销双方合意选定的,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

第十三条 "指定质检机构"指对进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第三方机构。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交易商在交易程序中产生质量纠纷,可以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为认定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三)交易品种

第十四条 本中心当前交易品种含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品种:盘锦大米、海参、盘锦河蟹、鲍鱼等,为辽宁当地及部分其它地区特色农产品。

第十五条 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采用的交易程序、货物规格标准、仓储物流服务等,以系统公告和购销电子合同为准。

 

(四) 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购销双方共同委托并认可本中心购销电子系统按以下规则进行结算∶

1.交易商订货及持有合同时,系统将按不同的交易品种自动冻结对应钱款作为履约金,具体履约金标准以系统公告和购销电子合同为准。

2.购销电子系统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进行无负债结算∶

按"订货价差"计算实时订货价差。如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交易商应及时补足资金或自行转让合同,以使可用资金大于零。

对于中远期合约,本中心在每一交易日∶

① 9:30:00-10:00:00;②18:30:00-19:00:00

对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可用资金小于零,且当前可用资金仍小于零的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交易商应在本时段内补足资金或自行转让合同,逾期仍未处理的,视为交易商委托交易中心在:

① 10:00:00-15:55:00;②18:30:00-20:25:00

按当前实时价格计算价差,对购销合同进行特别出售或风险转让,使交易商可用资金大于零。

第十七条 开市时段内,未成交的挂牌指令可撤销,交易商发出撤销指令并经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后方为有效;当日闭市后,未成交的挂牌指令和挂牌指令中未成交部分,由交易系统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应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能够及时支付。购销电子系统对存入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商出入金、履约金、合同预付款、服务费、货款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九条 购销电子系统以数据电文或报表等方式,向交易各方提供当日成交及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购销电子系统将在系统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购销电子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方资金通过银行转帐系统划拨,交易商承诺转入资金的合法性。交易商亦有义务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应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密码及安全介质。任何使用交易方预留印鉴、密码或数字签名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指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购销电子系统限制其帐户资金转出∶

1. 可用资金小于等于零;

2. 涉嫌重大违规违约,由本中心进行调查的;

3.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本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4. 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在结算中产生的债务,购销电子系统按如下顺序进行处理∶

1.用该交易商在购销电子系统的资金或货物清偿;

2.对该交易商持有合同进行特别出售或风险转让,用其履约金、预付款清偿。

 

(五)货物交收

第二十五条 与货物交收有关的规则,以本中心公布的《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交收规则(试行)》为准。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货物状态进行检验。

交收仓库须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按流程约定开具相关单证,履行交收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修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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