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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购销电子系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产品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辽宁恒晟购销电子系统交易的正常进行,结合本中心交易交收结算等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中心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交易商、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规约。

 

第一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合同履约金制度。

交易商在购销电子系统交易,须交纳合同履约金、预付款。

购销电子系统根据市场变化逐笔核定合同履约金、预付款和货款收取进度,实行履约金、预付款、货款代收、代付。

交易商订货及持有合同时,系统将按不同的交易品种自动冻结对应钱款作为履约金,具体履约金标准以系统公告和购销电子合同为准。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履约金不足时,应判定为违约或无履约能力,并承担相应后果;但在交收阶段,违约责任以20%履约金为上限。

(一)交易商提出交收申报,应将购销合同履约金提高到订货价款的 100%。

(二)本中心有权根据情况另行提高合同履约金比例,以降低市场风险,具体条件如下∶

1.订货量达到最大订货量限额80%(含)以上时;

2.一个或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3.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4.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或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二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制度。

当日涨跌限幅计价基数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范围由购销电子系统根据各购销合同品种的特性确定,并修订调整。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某一购销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本中心可调整涨跌幅限制∶

1. 交易购销合同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接近或达到涨跌限幅时;

2.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3.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或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本中心做出调整涨跌限幅决定后,及时在购销电子系统或官方网站公告。

第三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制度。

当交易商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违约时,本中心有权对其所持订货实行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等处理。

任何情况下出现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商必须在第一时间补足或转让合同以使可用资金大于零。未及时处理,在约定的结算时点前可用资金仍小于零的,即被认定为无履约能力,属严重违约。这一状态下,视为交易商授权委托购销交易中心电子系统代为出售持有的购销合同,直至可用资金为正数,此即为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制度。进行上述处理的一切后果由交易商独立承担,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对其所持订货实行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

1. 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 卖方交易商交收的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品仓单;

3. 某交易商、组织存在违规操纵市场价格或垄断交易品种的行为;

4. 因违规违法受到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处罚的;

5. 本中心宣布紧急状态或认为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的。

(二)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的执行原则

原则上由交易商自己先执行,除有特别规定外,主动执行的时间为当日交易时段或次日开市后∶① 9:30:00-10:00:00;②18:30:00-19:00:00;该时限内交易商未主动执行的,则自动变成授权委托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代为执行。

因可用资金小于零而实行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的,在合同履约金补足前,禁止发出新的要约交易。

(三)特别出售订货量的数量确定

属于第(一)项第1、2 款的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先由交易商自行处理,使可用资金为正数即可;第3、4、5款下,需要处理的货量由购销电子系统确定。

(三)特别出售/风险转让/减少订货量的执行流程

1.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代为执行的,在对应方向未出售的购销合同中,选择单笔获利最多或订立最早或单笔亏损最多,按照实时价格出售给有履约能力的交易商;

2.执行完毕后,由购销电子系统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3. 执行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交易商可在客户端查询;

4.因价格涨跌限幅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剩余货量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处理完毕。由此发生的负价差,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四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对每一交易商所能持有的某一购销合同的订货量实行最大额度限制,以控制市场风险。当交易商某品种购销合同的数量达到购销电子系统对其规定的最大订货量限额80%(含)以上时,交易商应向购销电子系统直接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量以及订货量变动情况。

第五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对指定的交易商进行风险提醒,或要求交易商不定期报告情况,同时暂时限制交易商的出金和入金,直至交易商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解决为止∶

(一) 价格出现异常,交易商订货无法执行出售或特别出售;

(二) 成交量出现异常,交易商订货无法执行出售;

(三) 交易商交易异常、订货量异常、资金异常,被投诉;

(四) 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涉及司法调查;

(五) 购销电子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交易商准入制度。

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对交易商采取资格评定、品牌准入审核、产品原厂认证、货物质保等一系列措施进行货物质量风险控制。

第七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货物质保制度。

交易商对购销电子系统指定交收仓库未出库的交收货物(注册仓单)承担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在现货挂牌协议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购销电子系统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迟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 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的;

(二) 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 交易货物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生司法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 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中心通过网站及购销电子系统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购销电子系统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本中心设立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为本中心的正常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重大风险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修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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